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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虽简,环评审批不应忘
日期:2023-06-28来源:pg电子娱乐平台访问:480

基本案件

某废品回收公司主要从事废纸箱、废木材、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等产品的回收,设备有打包机、切割机,工艺涉及分拣、裁剪、打包。20221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在从事废品加工作业。经过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于2021年制作了环评报告表,但并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整。

案件启示

1. 在固废法中,处置的含义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2.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除了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都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3. 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照环评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要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在审批确认后,还需要完成自主验收方可正式投产。


法条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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